附录:熊向晖向中国政府的报告

我奉命于 1955 年 5 月 18 日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指派的尔·纳·高先生同到香港,执行下列任务:

(1)将我国政府所获得的有关我国出席亚非会议代表团所包乘的印度国际航空公司“克什米尔公主号”星座机于 1955 年 4 月 11 日在香港被破坏案件(以下简称破坏案或该案)的情报材料提供给香港当局,以期有助于香港当局履行其破案的责任;

(2)将香港当局处理该案的进行情况报告本国政府;

(3)代表本国政府就该案的有关问题向香港当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出发以前,我和高先生了解到:联合王国政府欢迎中国政府提供有关该案的情报,并表示愿意全心全意地合作。

我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了 89 天,直到 8 月 15 日我奉命离港回京为止。在此期间我一直没有能够和香港当局就该案进行直接接触。我和香港当局之间的联系是通过高先生保持的。

谨将我和高先生自 5 月 18 日至 8 月 15 日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在 5 月 18 日到达香港的当天下午,高先生即将我国政府于 5 月 11 日在北京交给他的关于该案的综合情报材料面交香港总督葛量洪爵士。这份情报材料指出:“克什米尔公主号”的失事,是由于香港启德机场地勤人员周驹,遵照台湾“保密局”香港情报站的指示,在“克什米尔公主号”从启德机场起飞前,在该机一个机翼的油箱附近,放置了小型定时燃烧性炸弹,致使该机在飞行途中起火坠海。这份材料列举了和此案有关的 11 人的姓名并附有一部分人的详细住址。

在我居留香港期间,又先后经由高先生将我国政府陆续获得的有关该案的情报及时提供给香港当局。截至 8 月 15 日止,一共提供了与该案有关的 40 个人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这 40 个人都住在香港政府的辖区,都是直接或间接与破坏“克什米尔公主号”有关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或其代理人或者是知道破坏案内情的人,其中包括这一破坏案的主使者赵斌成,直接指挥者金建夫,参与筹划者沈齐平,运藏炸弹者张祖顺,具体执行破坏任务者周驹,与周驹同受破坏训练者李瑞元,发放这一破坏活动的经费及奖金者蔡渭清等。

(二)

香港当局根据我国政府提供的材料,于 5 月 18 日夜间开始搜查、逮捕等措施,并于 5 月 19 日、21 日、25 日、26 日、31 日、6 月 7 日先后将他们进行搜捕的情况和结果经由高先生通知我。根据香港当局给我的被捕人犯名单,破坏案的要犯沈齐平、张祖顺、李荣芳(即李瑞元)、蔡渭清等已先后就逮。

但是,具体执行这一破坏任务的凶犯周驹,则已于 5 月 18 日逃往台湾。关于此事的始末如下:

(1)据香港当局 5 月 19 日下午 4 时告称:他们在 5 月 18 日夜间搜查了周驹的住宅,但未找到周驹。经查周驹在 5 月 18 日早上还在启德机场工作,当日上午 10 时 16 分下班后迄未回家,现仍继续搜捕中。

(2)据香港当局 5 月 19 日晚 10 时告称:香港警务处于 5 月 18 日下午 3 时 45 分接到美国人陈纳德所办的民用航空公司(CAT)保安官(SECURITY OFFICER)美国人尔·琼斯(R·JONES)电话称,该公司台北来电,在该公司 5 月 18 日上午 10 时自香港启德机场飞往台北的飞机上,发现一潜乘者(STOW-AWAY)。自称是香港航空公司职员,但不知姓名。香港警备处要求琼斯查询。5 月 19 日下午 4 时半琼斯通知称,该潜乘者名周梓铭。经香港警务处查证,周梓铭即系周驹,乃要求琼斯将之送回香港。未几琼斯回答称,周梓铭已落入台北保安队(PEACE PRESERVATION CORP)之手。

(3)5 月 19 日晚 11 时,高先生将周驹逃台的消息转告我时,并转达了香港当局的下列请求:

(甲)请求中国政府在目前调查阶段不要公布周驹逃往台湾的消息;

(乙)追回周驹的希望已不大,但香港当局认为“克什米尔公主号”被破坏案件是一经过周密计划的集体谋杀罪行,周驹是一个好色之徒和赌棍,平日负债累累,最易被利用为此类罪行的工具,他的后面必有主使者,香港政府决心“肃清这批坏蛋”(Smash the whole gang),恳求(beg)中国政府惠予合作,继续供给有关情报,香港政府深信中国必有可靠的情报来源。

当时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

(甲)上述消息及请求当即报告本国政府。

(乙)周驹逃往台湾的事实,证明“克什米尔公主号”确系蒋特破坏,证明中国有关该案的指陈和提供的材料完全正确。

(丙)香港当局仍应竭力追回周驹,并应努力侦讯破案。

(丁)香港当局应查清下列问题:为何周驹恰好在高先生和我到达香港的同一天上午逃走?飞机不同于火车和轮船,怎样会有潜乘者?为何周驹会落入台北保安队之手?香港当局初称周驹在 5 月 18 日上午 10 时 16 分自启德机场下班,继称 5 月 18 日上午 10 时潜乘美国飞机逃走,为何两次所述的时间及事实不一致?

(四)4 月 20 日我遵政府指示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只要香港当局继续合作破案,中国政府将继续提供有关情报,周驹逃往台湾的消息也可以不予公布,同时要求香港当局将周驹引渡回港归案法办。

5 月 21 日香港当局回答说,香港和台湾未缔结罪犯引渡条约,不能要求台湾引渡周驹。关于周驹在 5 月 18 日潜逃的原因,香港当局解释说,可能是因为 5 月 15 日新华社发表了印度《闪电报》的电讯摘要,其中详述“克什米尔公主号”失事的原因,周驹可能看到,惧而逃走;也可能是因为周驹从某一两面分子处获悉中国政府已掌握了该案的详细情报,惧而逃走。当时我表示,这样的解释不能同意。

5 月 22 日我遵政府指示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周驹之能由香港逃往台湾,是因为香港当局事先对在启德机场工作的地勤人员未采应有的措施;但现在不是争论责任问题的时候,应该继续合作,以求彻底破案。

(三)

在 6 月初旬以前,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将他们处理破坏案的进展情况通知我,并一再表示了他们的破案决心。例如,5 月 18 日香港当局看到中国政府所提供的第一份情报材料后,就认为这个材料是“翔实”(WELL-ESTABLISHED)“具体”(SPECIFIC)的,决定据此进行工作。5 月 22 日香港当局表示,他们完全相信中国所提供的情报之正确,决心破案,并已作出周密计划;不但如此,他们还决心在更大范围将潜居香港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坏蛋加以肃清。5 月 23 日香港当局重申,他们对“克什米尔公主号”之为蒋特破坏及对中国提供的材料之正确毫不怀疑,决心破案,并正考虑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特别措施。5 月 26 日香港当局表示,他们的行动计划包括两重目的,直接目的是搜捕这一破坏案的全部人犯,长远(LONG-RANGE)目的是将潜居香港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坏蛋加以肃清。他们表示,这两个目的是互相联系的,在中国所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搜捕成果,假以时日,这两个目的都有希望达到。

但自 6 月初旬以后,高先生和我几乎没有从香港当局处获悉有关处理破坏案的任何情况。我请高先生转请香港当局继续提供调查和审讯该案的材料,以利合作,但香港当局回答说,此事需要考虑。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为了体现合作,中国政府已将有关该案的情报无保留地供给香港当局,香港当局关于处理该案的情况也不应对中国政府有所保留。香港当局回答说,是否提供侦讯情况及提供哪些情况,需由伦敦外交部考虑审查。其后又经过多次催询,到 7 月 6 日,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送给我一份备忘录,其中说明,将审问的详细记录供给另一方,是违反英国警察程序的,但香港当局愿意继续经由高先生使中国代表获悉调查的进展。但直到 8 月 15 日为止,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告诉我的调查进展情况,只是:调查在继续进行中,进展无可奉告(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调查尚无进展,但在继续进行中”)。

(四)

遵照政府的指示或根据个人的看法,在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我还曾就下列问题经由高先生向香港当局提出建议或交换意见(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我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还曾就下列问题向香港当局提出建议或彼此交换意见”):

(l)在 5 月 28 日、6 月 2 日、11 日及 14 日,我遵照我国政府的指示,曾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参与破坏案的调查、审讯、搜捕等工作的香港警务处政治部帮办李福基和李洛夫,都是蒋介石集团的特务。中国政府获悉,他们在处理此案时销毁证件,窜改口供,并且不断地把香港当局处理此案的情况报告蒋特组织。中国政府要求香港当局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不使他们影响破案。同时并将这两个人与蒋特组织联系的具体情况通知香港当局。

5 月 31 日香港当局回答说,李福基参与破坏案的审讯,但不知该案的全貌。香港当局早知李福基曾在蒋介石政权下做过事,但不知他与蒋特组织仍有联系。至于从已捕人犯处搜获的文件,均由高级英籍警官保存,李福基无从销毁。

6 月 2 日香港当局通知说,已将李福基调职。关于李洛夫的问题,香港当局于 7 月 6 日表示,已注意到中国方面所提供的材料,但未说明已否对之采取措施。

(2)6 月 2 日香港当局表示,从政治上看,可以相信“克什米尔公主号”是由蒋特破坏,但从法律上看,需要证据才能定案。他们要求我国提供证据。他们把案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破坏案有关的,一类是与蒋介石特务组织有关的。据他们说,后一类的人中已有人承认与蒋介石特务组织有关系,但尚未能发现他们参与破坏案的证据。香港当局还曾暗示,如果没有证据,则后一类的人将予驱逐出境。

我曾就这一问题表示下列意见并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

(甲)香港政府负有破案的责任,要求我国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乙)香港当局根据我国提供的材料所追查、拘捕的人,都是直接或间接与破坏案有关的蒋特或代理人,因此将案犯分为两类是不对的。

(丙)香港当局在回答关于李福基问题时,已经承认从被捕人犯处获得文件。而且香港当局说过,根据香港法律,只要被拘者中有人供出案情,可以不把招供者作为被控者而将之作为证人,则其供述可以构成法律性的证据。因此找到证据是不困难的。

(丁)如果不弄清究竟,甚至仅将案犯驱逐出境,则正是蒋介石集团所希望的。香港当局将无法向中国、印度及全世界公正舆论作交待。

6 月 10 日香港警务处长表示,在未弄清全案前,保证不对被拘者采取驱逐出境措施。7 月 6 日香港当局给我的备忘录中说,虽然迄今为止的破案是明显的不成功,但仍将竭力继续调查。

(3)6 月 1 日至 4 日,印度的马利克先生到香港了解破坏案的处理情况。在他和香港当局讨论以后,于 6 月 2 日向我叙述他的印象说,基于下列因素,周驹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立(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周驹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立,因为”):

(甲)周驹在“克什米尔公主号”自启德机场起飞前曾擦拭该机,这是有人证明的;(乙)周驹的潜逃形成间接证据;(丙)根据中国提供的材料,周驹的父亲周瑞维和堂兄周荣福,都知道周驹参与破坏案的详情及其潜逃台湾的经过;现在香港当局已找到周瑞维和周荣福;据香港当局说,周荣福表现十分合作,对破案很有帮助。但 7 月 6 日香港当局给我的备忘录中说,虽然嫌疑是在周驹身上,但迄今的调查未发现充分的确定的证据足以将他们提交法庭判罪。

(4)据 5 月 21 日香港当局告称,李荣芳(与周驹同受破坏训练者)系香港出生,因未找到他的犯罪证据,已于被拘 48 小时后释放。当时我曾对此表示遗憾,并要求香港当局在弄清全案前不再放人。

7 月 21 日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告我称,因未发现冯汉和刘国栋的罪证,已予释放。当时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香港当局迄未提供侦讯详情,即使并无证据说明冯汉和刘国栋有罪,但也无证据说明他们无罪,在弄清全案前,至少应将他们视为嫌疑犯,并无理由予以释放;而且香港当局在释放以后始行通知,这不是合作的态度,不能不引起我的诧异和不满,而且不免使人感到香港当局的破案努力不是前进而是后退了。希望香港当局采取积极态度,努力侦讯破案,在结案前不再放人。

(五)

遵照我国政府的指示,我于 8 月 15 日离港回京。我和高先生在香港的共同工作也就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