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洛克
约翰·洛克(1632年~1704年)在剑桥学习过哲学、自然科学和医学。他反感当时的大学依然风行的经院哲学的教学方法,但却在笛卡尔的著作中获得了极大的满足。很多年来(1666年~1683年),他一直服务于夏夫兹博里伯爵,担任伯爵的儿子和孙子的秘书,并一度追随自己的主顾流亡荷兰。在詹姆士二世被黜而奥朗日的威廉登基后,他回到英国,担任过好几个重要的政府职位,并在弗朗西斯·马沙姆爵士(Francis Masham)家度过余生(1700年~1704年)。爵士的妻子是哲学家库德华斯的女儿。
作品集,1853年;St.John在伯恩图书馆编辑的哲学作品集。《人类理智论》,A.C.Fraser编辑,共两卷,1894年;《政府论》和《论宽容的信札》,Charles L.Sherman编辑,1937年;M.W.Calkins编辑的《约翰·洛克:选集》,1917年;S.P.Lamprecht编辑的《约翰·洛克:选集》,1928年。
H.R.Fox Bourne的《洛克生平》,共两卷,1876年;T.Fowler的《洛克》,1880年;A.C.Fraser的《洛克》,1890年;S.Alexander的《洛克》,1908年;M.M.Curtis的《洛克伦理哲学概论》,1890年;F.Thilly的《洛克与笛卡尔的关系》,见《哲学评论》;V.库辛的《洛克的哲学》,1861年;J.Gibson的《洛克的知识理论及其历史关系》,1917年;R.I.Aaron的《约翰·洛克》,1937年;W.Kendall的《约翰·洛克与道德法则学说》,1941年;C.R.Morris的《洛克、贝克莱和休谟》,1946年。
第一节 洛克的问题
我们看到,霍布斯在其知识理想中是一位理性主义者,同笛卡尔一样,认为单纯的经验无法给我们提供确定性。同时,他赞成他的同胞培根,认为感觉是知识的来源。在霍布斯的哲学中,这两条线索似乎并不能协调;知识的感觉主义的起源破坏了知识的理性有效性,也破坏了知识的确定性。霍布斯自己也感到了困难,时而会被引向有关物理学的怀疑主义的结论。在约翰·洛克看来,这一问题成为了最重要的问题;在洛克这里,哲学变成了关于知识的理论,并着手探究知识的起源、本质和有效性;他的哲学的确是“关于人类理智的论文”,就如同他的主要作品的标题所明示的那样。
第二节 知识的起源
在洛克看来,哲学是关于事物的真正的知识,包括事物的本质(物理学),人作为有理性、有意志的动因应该做什么(实践学或者伦理学),以及获取和交流这样一种知识的途径和方法(符号学或逻辑学)。洛克认为知识问题是三者之中最重要的,他认为我们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检查我们自己的能力,弄明白我们的理智适合或者不适合做什么。这是他在《人类理智论》中做的主要工作。但是,他声明,我们必须首先研究我们的知识的界限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现我们的知识产生的来源,因为,如果笛卡尔和很多其他人的观点是真确的,即认为人们有关于原则的天赋知识,那么,就没有理由质疑知识的有效性。因此,这位英国思想家在《人类理智论》第一卷中就讨论了天赋观念的问题,但这部分是最后写成的。
如果心灵中有某些天赋的原则,那么心灵就一定能够意识到它们,因为没有任何事物能够在心灵中存在却不被意识到,据此,洛克进而反驳了天赋真理的理论。人的心灵中不存在理论的或实践的原则,即便是有,获得这些真理的方式可能会与获取其他真理的方式一样。如果原则可以被印在心灵之上而不被心灵所认知,就没办法区分哪些是固有的原则,哪些不是。不能说当我们运用理性的时候,我们就意识到了这样的真理,因为孩子、未受教育者和野人长期以来都拥有理性,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些真理。对一个命题的直接认同也不能证明它的原始性。道德法则不能说是天赋的,因为它们不是自明的或普遍被接受的,也没有迫使人行动。对很多民族来说是罪恶的东西,对另一个民族则是义务。若说由于偏见、教育和习俗的原因,这些观念已经渐渐变模糊,就等于否认它们是被普遍接受的。如果我们认为它们不会被淡忘,它们就应该出现在所有人身上,且在儿童和未受教育者身上最为清晰。笛卡尔如此强调的上帝观念不可能是天赋的,下述事实可以证明,即整个部落要么缺乏对上帝的观念和知识,要么对他没有清晰的印象。即便整个人类都有上帝观念,也不能就说这一观念是天赋的。关于火、太阳、热和数字的观念并没有因为它们在人类中被普遍认识和接受而被证明是天赋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造物主的作品中反思神圣智慧和力量的可见印迹,一定会发现有一个神,但这并不能确立上帝观念的天赋性。
简言之,观念和原则就像艺术和科学一样,几乎没有天赋性质。心灵在最初状态中,是一块“白板”,一个“暗室”,一个“空箱”或一张“白纸”,不具备任何特征和任何观念。现在的问题是,内容是怎么被添加进去的?对此,洛克用一个词回答—“经验”;我们的全部知识都以经验为基础,并最终从经验中派生。我们一切观念的两个来源是感觉(通过它心灵被充实了感觉属性)和反省或内感官(它为心灵提供了关于自身活动的观念,比如知觉、思维、怀疑、相信、推理、认知、意愿等)。人类心灵的首要功能是理智获得印象的能力,要么是由于外部对象而通过感官得来的印象,要么是当心灵反省这些印象时通过自己的活动得来的印象。洛克用观念一词指心灵直接把握的任何东西,或者是知觉、思想或理智的直接对象。
这样获得的观念是简单观念,心灵有能力以无限多的多样性对它们进行重复、对比和组合,因此可以随意构成新的复杂观念。然而,理智没有力量创造或构建一个新的简单观念。有些简单观念只通过一个感官进入我们的心灵,比如关于颜色、声音、热、冷、硬度等的观念;有些则是通过多个感官被输入心灵的,比如空间或广延,形状、静止和运动,它们是通过视觉和触觉进入的。还有些只是通过反省获得的,也就是说,心灵观察到了自身对于那些已经拥有的观念的操作,并以此方式获得更多的观念,比如,它注意到了知觉、保留和记忆、分辨、比较、复合、命名和抽象等。最后还有一些观念是我们通过感觉和反省获得的—其中有快乐和痛苦或不适、力量、存在、统一、相续和延续。
尽管我们的很多感觉观念与外部属性类似,但大部分都与在我们之外存在的事物不相似,不是对象中固有的事物的精确影像或摹写。对象所具有的在我们身上产生观念的能力被称为属性。这些属性中有一些为对象自身所有,完全无法与它们彻底分开;洛克称之为原始的或首要的属性;其中有:坚实性、广延性、形状、运动或静止,还有数目。颜色、声音、味道之类的属性被称为次要属性,若不是我们自身具有的通过事物的首要属性产生各种各样的感觉的能力,它们在对象之中什么也不是。
我们所有的简单观念都是通过感觉和反省这两个渠道获得的;我们的全部知识都是从这些简单观念中派生的,就像词语是由26个字母组成的一样。外部和内部感觉是光线进入理智的暗室的窗户。心灵能够通过自身的能力将这些简单观念综合在一起,并创造出新的复杂观念;心灵能够将两个观念放在一起,一并观察它们,并借此形成关于关系的观念;最后,心灵还可以将观念同在现实存在中与之相伴的另一些观念分离开来;这种活动叫作抽象。心灵在接受所有的简单观念方面是被动的,但在以上描述的活动中,心灵具有着支配观念的能力。
无数多的复杂观念可以分为三种:样式、实体和关系。样式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其中不包含独立自存的假定,而是被看作实体的属性或从属物,比如三角形、感激和谋杀。简单样式是同一简单观念的变化,在不同的组合中重复,没有其他种类的简单观念混杂;因此,二十个或一打就是通过单位的相续叠加得来的样式。混合样式是好几种简单观念复合而成的,被放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观念,比如美就在于颜色和形状的某种组合,在观看者身上产生了愉悦或快乐。通过将关于空间的简单观念复合,我们得到了广大、形状、地点和无限扩展之类的简单样式;小时、日、年、时间和永恒是关于延续的简单样式。此外还有关于思维和心灵活动的简单样式。
我们的实体观念也是简单观念在我们心灵中被放置在一起而构成的复杂观念。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是属性观念和关于这些属性的支撑物或承载物的含糊观念相结合形成的,被认为代表了一种独立的具体事物。因此,关于实体铅的观念就包含了这一假设的或含糊的承载物观念,关于某种灰白颜色的观念,某种程度的重量、硬度、柔韧性和可熔性的观念就在此承载物观念中被结合在一起。我们注意到一些从感觉和反省中派生的简单观念恒常出现在一起;我们就假定它们属于同一事物,并用一个名词称呼如此结合在一起的它们。我们无法想象这些属性或观念如何独立地存在,所以,我们假定存在着一种基础,这些属性从中产生,并在其中保持存在;我们称这样的基础为实体。我们有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的观念,也有上帝观念。
心灵也通过将一物与另一物进行比较而获得某些关系观念:心灵首先拿来或是放置一物于另一物近旁,而后将注意力由一物移至另一物,观察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切事物都可以具有关系,并且所有的关系观念都是由简单观念构成的。因果观念是存在于诸观念之中的最具广泛性的关系;它既是从感觉中,也是从反省中派生的。通过感官我们了解到事物在变化,属性和实体开始存在,它们的存在是其他属性和实体的活动的结果。我们称产生简单或复杂观念的东西为原因;被生成的东西为结果;因此,热是蜡块流动的原因。原因是导致另一事物—简单观念、实体或样式—出现的东西;结果是开端源自其他某种事物的东西。不同种类的原因包含了创造、生成、制造、更改。要形成因果观念,考虑到某种简单观念或实体由于某种其他观念或实体的活动而开始存在,这就足够了,即便不知道那种活动的方式如何。因果观念最具广泛性,因此是科学意义上的重要关系,但还有无数的其他种类的关系,比如时间、地点、广延的关系、同一和差异的关系,还有道德关系等等。
第三节 知识的性质和有效性
因此,我们的知识材料就是由感觉和反省提供给心灵的;心灵作用于它们并造就复杂观念。问题在于,这样的观念具有什么样的认知价值,它们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为知识?观念应该清晰、明了,因为混乱和模糊的观念使得词语的使用变得不确定。真实的观念是在自然中有基础的观念,它们与相对应的真实存在的事物相符合,这些真实存在的事物是它们的原型。我们的简单观念全都是真实的,不是因为它们全是存在的事物的影像或表象—只有物体的首要属性是那样的—而是因为它们全是我们心灵之外的力量的结果。混合样式和关系只有在人的心灵中才具有实在性,它们无权成为真实存在的事物的摹写;它们是真实的,仅是因为在它们被构造后,可能有某种存在的东西与它们相符合。它们本身就是原型,所以不会是虚幻的,除非有不一致的观念混入其中。但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却被我们有意拿来作为外部实体的表象,并且确实可能如此;因此,只要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是简单观念(简单观念在我们身外的事物中真实地联合、并存)的复合体,这些复杂观念就是真实的。完满地代表了心灵认为从中所出的原型观念是充分的观念,而不充分的观念是这些原型的片面的或不完全的代表。简单观念和样式都是充分的;但是实体观念都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们竭力按照事物的真实存在来摹写事物,但是从来没有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每当心灵将观念与观念之外的事物联系起来的时候,观念就可以被称作真或假;心灵在将观念与事物关联的活动中缄默地假设了观念与那些事物的符合,这个假设或许为真或许为假。
所有的知识都是通过观念获得的,并且我们最确定的知识不过就是对于我们的观念间的关联或一致、不符或矛盾的认识。我们知觉到白不是黑,白的观念与黑的观念也不符合。知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明确性。有时候心灵通过直接审视认识到两个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而无须其他任何观念的介入。这是直觉知识。心灵即刻知觉到白不是黑,圆形不是三角形,3比2大。这是人类微薄的能力所能够得到的最清晰、最确定的知识;它不需要被证明也不能被证明;它是不可抗拒的、自明的。我们的知识拥有的任何确定性和明晰性都建立在当下直觉的确定性之上。有时候,尽管我们的心灵不能够当下知觉到两个观念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却可以通过将它们与一个或更多的其他观念进行对比来间接地得出结论。通过插入观念得来的知识叫作间接的、理性的或论证的知识。这种知识的证明是确定的,但其明确性却不够清晰明白,对这种知识的认同也不像在直觉知识中那样直接。论证的知识中的每一步都必须具有直觉确定性,以便结论是确定的。数学中使用了这样的证明,任何一个心灵通过中介观念的帮助而知觉到观念的一致或不一致的地方也使用了这种证明。在直觉知识和论证知识中,我们都拥有确定性;凡是不能满足两者之中任一方面的东西,都是看法或信念,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
我们如何看待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我们的心灵中有关于外部对象的观念;我们拥有它们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是否有超出观念之外的什么东西;我们能够确信地推理出与观念相对应的存在于心灵之外的实在吗?有时候,就像在梦中,没有东西能够与我们的观念对应起来。普通的知觉—当我们清醒的时候,并且假定我们没有受到幻想或幻觉的控制—提供了一种超越任何理性怀疑的明确性;因此,我们关于确定的外部事物的具体存在的知识就超越了单纯的可能性,但依然没有达到完满的直觉知识或论证知识的层次。洛克称之为感性的知识。除了自己和上帝之外,我们没有任何关于真实存在的自明知识;我自己的存在是由直觉认识的,而上帝的存在则是通过理性而清晰地为我所知的。通过感官获得的对于存在于自身之外的事物的理解,尽管不像直觉知识或理性推理那样确定,但也有一定的确信度,使之有资格被冠以知识之名。除了感官自身所提供的确信度之外,我们还有更进一步的确证:知觉与记忆–影像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常常伴有痛苦;感官互相协作以为彼此的见证。
第四节 知识的界限
那么,我们的知识的范围是什么呢?既然知识是对于我们的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的认识,那么,我们的知识就不能到达观念之外。哪里没有观念,哪里就没有知识;我们被局限在几种非常不敏锐的知觉渠道所提供的模糊、狭隘的信息之内。但是,我们的知识范围甚至要比观念还要狭窄;我们既不能跨出我们所经验到的一切,又不能拥有或是将要拥有我们所渴望的那样广阔的观念知识。我们没有经验到我们能够到的一切,也没有理解我们实际知觉到的一切。我们的无知首先来自于观念的缺乏。若是有存在者能够比我们更为完善,拥有与我们现在的构造不同且更为敏锐的感觉器官,他们就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多的、更为多样的简单观念。此外,有些东西对于我们的观察来说太遥远了,而有些则太微小了。所以,我们再一次无法揭示我们的很多观念之间的必然联系:我们看不到物体不可见部分的形状、大小或运动与其颜色、气味或声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了解金子的黄色、重量、延展性、固定性和可熔性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做到:知道了其中的一两种或更多的属性,我们就知道其他的属性一定也存在。给出了三角形的定义,就必然会得出其内角和等于两个直角的结论;这是自明的命题,所有的三角形都是如此。但是,从我对于有一定重量的黄色金属的黄金观念中,我却无法确信地推论说,它也是可延展的。观察告诉我它是可延展的,但所有的黄金都具有可延展性并不是一个自明的真理。唯一真正让我满意的知识是关于普遍的自明真理的知识;但是,存在着大片的经验领域,似乎不可能从其中获得这样的知识。
当我们考虑到由我们的观念构成的“真正”的知识与事物的实在相符合的时候,我们知识的另外一个局限就很明显。所有的简单观念都代表外部的事物,因为它们必然是作用于心灵的事物的结果。我们知道外部的物体在我们身上激起了白色的感觉;尽管我们不知道引起我们所讨论的感觉的东西是什么,不知道感觉是如何产生的,但我们确实知道存在某种引起感觉的东西。但我们的复杂观念,尽管它们也给了我们知识,却不是任何事物的摹写,也不以任何事物的存在为本源;它们是心灵自己创造的模型或原型。心灵出于自身的自由选择而将观念结合起来,不考虑它们在自然界中有何种联系。这样的由心灵构成的复杂观念体系给了我们确定知识,比如我们在数学中获得的那种知识。数学家构造了三角形或原型的观念;这些是心灵的观念,是心灵自己的创造。它从这些定义中逻辑地演绎出来的命题是真实的、确定的。如果存在一个三角形这样的东西,无论它存在于什么地方,这些命题都必定是真的。但是自然界中存在的真实的或实际的三角形不可能由这样的观念来确立。
然而,在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中,情况却有所不同。我们的实体观念被认为是观念所参照之原型的摹写。如果我们放置在实体观念中的属性共存于自然界之中,如果自然界中有某种东西具有黄色、可延展性、可熔性和固定性等属性,那么对于这一实体的观念就是真实知识的对象。并且我们可以说,发现共存于任何实体中的任何简单观念,都可以确定被再次联系在一起。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体,我们不能得出普遍的命题,因为我们看不到被放置在一起的观念之间有任何必然联系。经验告诉我们某些属性在一种未知的承载者或基础之中共存;但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属性彼此间存在依赖性,我们也不能从我们观察到的共存的属性出发,推理出何种其他属性必定会伴随它们。关于金子,没有一条我们所知道的普遍论断可以确定为真—在绝对自明的意义上为真。如果我们能够在金子的密度和可延展性之间发现一种必然联系,我们就可以在这方面作出一个确定的普遍命题,并且说:所有的金子都是可延展的。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将会同下述真理一样确定:三角形的内角和等同于两个直角。在实体的情形中,还有另外一个困难使得问题复杂化。自然界中的实体不是独立的、孤立的事物;它们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中很多观察不到的条件。使得这些奇妙的机器得以运转和修复的力来自何处,力是如何被传递、被缓和的,这些都超出了我们的认知和理解。因此,要正确地理解它们,我们就必须把宇宙理解为一个整体。但是,我们甚至不能发现它们细微的活动部分的形状、大小和构成,更别说揭示那些因为其他物体的活动而引起的不同的运动和冲动。因此,我们不知道一物体的首要属性在另一物体的首要属性中通常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也不知道变化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不知道物体的什么样的首要属性在我们身上产生了如此的感觉或观念;我们在这些首要属性与其结果之间没有知觉到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知识领域无法获得普遍的确定性,并且我们必须满足于或然性。“至于有关自然物体(更别提精神存在)的完善科学,我们远远不可能达到,追求它将会是徒劳无功的。”[1]
因此,普遍类型的绝对确定性从来没有发现过,除非存在于我们观念的一致和不一致之中。正是我们对抽象观念的沉思,才为我们提供了普遍知识。我们没有关于真实存在的自明命题—除非是关乎上帝和自身—也不能构建关于存在真理的科学。
我们推理、讨论和据以行动的大部分命题都是如此,我们不可能拥有关于它们的真理的确定知识。然而,其中有一些非常靠近确定性,乃至于我们对它们毫不怀疑,并且坚定地予以认同。关于事实的陈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或然性,视其与我们自己的经验的符合度以及其他人的经验见证而定。然而,洛克认为纯粹天启的见证具有最高的确定性;我们对它的认同属于信仰。信仰是固定的、确定的认同和确信原则,没有留下任何犹豫或怀疑的余地。但我们必须确信那就是一个神圣的启示。结果,理性地讲,我们的认同并没有高出它作为启示的清晰性。如果与我们清晰的直觉知识相矛盾,任何命题都无法被当作神圣启示接受下来;信仰永远无法用那些与我们的知识相矛盾的事物说服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传统启示—从我们借以获得这些启示的语言来说、从我们理解启示的意义上来说—有着神圣的来源。启示的真理从来没有像理性原则那样清晰、确定。但是,超出了理性的事物,超出了我们自然能力的发现范围的事物,当被揭示的时候,就是信仰的合适内容。因此,死者站立起来并重新生活,就是纯粹的信仰问题,与理性没有直接的干系。
第五节 形而上学
我们已经听到过洛克对于知识的起源、有效性和界限等问题的回答;现在我们来看看他所坚守的那种普遍的世界观。他并没有在专门著作中完成一套完整的实在理论;他的知识理论,就像《人类理智论》中所出现的那样,建立在很容易被发现的形而上学前提之上。
尽管他给知识设置了诸多限制,并且时而抱有怀疑主义的疑惑,但他却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形而上学的立场,实质上与笛卡尔构建体系时采用的立场相一致。世界是由实体构成的,是由行为、力量和属性的支撑者或承载物构成的,这一切都固定存在于实体之中,并从实体中流出。作为属性和行动的原因与基础,实体可分为两种,即物体和灵魂。物体是一实体,它的属性是广延、硬度或不可穿透性,还有可移动性或者被移动的能力。这些是首要属性,我们通过感官获得;我们可以脱离运动和硬度而知觉到空间的事实,证明了虚空的存在。除了物质实体,还存在有精神实体,或灵魂。心灵是真实的存在;它的属性为思维或知觉能力,以及意志或使物体进入运动的能力。我们通过反省认识了这些属性。然而,思维不是灵魂的本质,而是灵魂的活动。心灵是非物质的或精神的实体,可以与物质实体相类比。我们通过将某些物质属性放置在一起,并为之假设一个支撑物来构造物质实体的观念;我们反省心灵中的活动—比如思维、理解、意愿、认知和开始运动的能力—并将它们连接起来以归于一个支撑者或承载物,以此来构造心灵实体的观念。若说不存在精神,因为我们没有关于精神实体的清晰明了的观念,这是荒谬的,就像因为我们没有关于(作为实体或属性之承载者的)物质的清晰明了的观念就否定物体的存在一样荒谬。“因此,很明显,物质中的物质实体观念就像精神或精神实体观念一样远远不能为我们的概念和理解力所把握:所以,我们不能从—我们没有关于精神实体的任何观念—这一事实中得出精神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就像我们不能出于同样的原因而否定物体的存在一样……”[2]事实上,若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我更为确定地知道我自身中有着能够进行视听的精神存在,要比对于我自身之外的某种物质存在更为确定。无思维能力的物质和运动不可能产生思想;无法想象物质—无论是运动或是不运动—在自身中自动拥有感觉、知觉和知识。
纯粹精神或上帝只有主动性,物质只有被动性;但人类的灵魂却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经验显示,灵魂有移动身体的能力,在其与让心灵发生变化的外在物体的关系上,它是被动的;事实上,我们的所有观念都是身体作用于心灵的结果。这就是相互作用的理论。的确,我们并不知道这是如何完成的,也不知道一个物体如何移动另一物体。我们在精神中的确要比在物体中拥有更为清晰的主动活动能力的观念;思维的事物要比广延的事物更容易构想。
心灵和身体作为实际的存在,相互影响。身体作用于心灵并产生了关于颜色、声音、触摸、硬度和广延的感觉。在这些感觉中,次要属性并没有忠实地体现外部实在;客体没有颜色、声响、芳香和味道;这些都是坚实的广延性客体在心灵中产生的效果;广延、坚实和运动等观念是对于事物中存在的真实属性的摹写。物体就是会移动的、坚实的、具有广延性的东西。但是,在我们看来,物体只能撞击和影响身体;而运动,根据我们的观念所能达到的最大范围,只能导致运动。断言身体状态产生了快乐或痛苦,或颜色或声音的观念,就是要跨越我们的理性和观念,并最终把这些影响全部归属于我们的造物主的善良旨趣。在这里,洛克的哲学遇上了一个基本的困难—机械论思想与明显的经验事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运动只能产生运动,它如何引起我们的意识状态?为了解决这个困难,洛克告诉我们,上帝把我们认为不是由运动产生的那些明显的结果附加到了运动之上。一旦采取了这种立场,他就陷入了偶因论。洛克还面临着同样困难的问题,即心灵如何开始运动,意志如何使行为发生。但是洛克将这些困难弃之不顾,认为理解运动如何产生感觉或者意志如何引起运动,比起理解一个运动如何引起另一运动来说,同样让人困惑。因为经验告诉我们,事物在每一刻都处在完成状态。
洛克不仅对相互作用问题时而抱有怀疑,对于心灵的非物质本性的问题也是如此。他的大体立场似乎是:心理过程不可能是纯粹的无生命物质的活动;若没有非物质的思维存在,就没有感觉;人自身中有一个进行视听的精神存在。同时,他时而会怀疑这种在我们每个人之中进行思维的存在的本质。或许它是物质性的—或许是一种能够思维的物质存在。既然我们无法认识任何实体的真正本质,我们如何确保坚实的物质存在不能思维,而思维存在不具备广延性呢?也许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纯粹的物质是否思考。我们不知道思维存在于何处,也不知道上帝会乐意把这一能力给予哪一种实体,这种能力的确可能存在于所有的造物之中,包括身体。上帝把我们无法理智地认识的效果附加在运动之上;为什么他就不会把一定程度的感觉、知觉和思想给予某一被造物(也就是构成身体的物质)系统呢?
我们已经注意到洛克体系中的一些困难、模糊和矛盾之处。在这些问题下面,我们看到了他的形而上学的轮廓。他的理论主要是二元论:有两种实体,物质的和精神的—“非认知性的和认知性的”。在这一点上他与笛卡尔一致,只不过他把坚实性或不可穿透性,而非广延性,作为物体的本质属性。同笛卡尔一样,他也把“微粒子论”假说作为对于事实的最好解释接受下来,即存在着具有体积、形状和运动能力的极微小的物体。这些不可感的微粒是物质的主动部分和自然的伟大工具,不仅物体的全部次要属性依赖它们,物体的自然活动也依赖它们。但我们没有关于微粒的首要属性的清晰、精确的观念。没人自诩认知了它们的独特的体积、形状或运动,没人理解将它们束缚在一起的纽带。如果我们发现了两个物体中的微小构成部分的形状、体积、结构和运动,我们就会知道它们如何作用于彼此,就像在几何学中一样,我们通过几何结构而认识了方形或三角形的属性。我们不认识这些事物;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将微粒束缚在一起,什么样的凝合物使它们结合得如此紧固;我们不知道一个微粒如何移动另一个微粒,不知道运动是如何在彼此间传递的。结果,微粒假说对于我们的物质实体知识而言,几乎毫无推进作用。只要我们看不到物体的属性和力量间的必然联系,我们的知识就依然贫乏。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物体的科学,洛克也几乎看不到它早日得以实现的前景。洛克确信地想象到—无论如何模糊—的科学类似于现代物理化学。在那里,化学属性尽管不能从物理领域中严格地演绎出来,却能够以物理领域为参照进而得到阐述和解释。有趣的是,洛克关于物质的微粒理论与原子理论不同,并没有构想终极的、不可分的物质粒子。
除了物质和心灵这两种实体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精神实体,即上帝。我们没有关于上帝的天赋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正确地运用我们的自然能力来获得关于他的知识。上帝的存在就像两条直线交叉形成的对顶角相等一样确凿无疑。我们采用了从存在和延续、知识和力量、快乐和痛苦等经验中得来的观念,将其中的每一种都无限地放大,并且最后将这些无限观念结合在一起,如此便形成了关于上帝的观念。这样,洛克就解释了上帝观念的起源,但他并没有声称认识了上帝的本质。洛克对于上帝观念之起源的解释—就像他关于所有其他的感觉观念、反省观念或者感觉和反省观念的理论一样—依然顽固地保持着经验论和唯名论的色彩;在这方面,他的哲学没有向有关普遍性的理性主义和唯心主义作出任何让步。
对于上帝的存在,洛克提出了通常的因果和目的论的证明。人们确切地知道自身的存在。人们也知道,纯粹的无不会产生真实的存在。因此,如果有真实的存在—人们知道他自己是真实的存在—就必定有某种生成他的东西。此外,如果一事物的开端和存在归属于另一存在物,则它所拥有的一切东西都是从制造它的那种存在物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存在的永恒来源就必定是所有力量的起源和来源,所以他必须是全能的,出于同样的理由,也必须是全知的。不思维的物质不可能生出思维的存在;无论我们如何构想上帝,我们无法把它构想为物质。如果上帝创造了具有认知能力的存在,他也创造了这个宇宙中不那么卓绝的部分,这就确立了他的全知、力量和远见。当被问及我们如何想象上帝从无终创造出有的时候,洛克回答说,就像我们几乎无法想象思想如何引发运动,但我们不能否定思想的确引起了运动。
第六节 伦理学
与他的基本的哲学经验主义相一致,洛克提出了关于伦理学的经验主义理论,并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没有天赋的实践或道德真理,也没有天赋的理论真理。我们作出道德判断,却没有任何“写在我们心上”的法则。
人们获得了关于道德法则的知识,并且相信了他们遵守道德法则的义务,以同样的方式他们认识了其他的事情—通过经验。此外,人们通过教育、环境和他们国家的习俗学习到了这种法则。我们把那些需要保留和信奉的道德学说灌输到孩子的心灵中;当我们的孩子长大的时候,他们在其良心中发现了这些真理,并且无法回忆起来他们最初是如何被植入的,所以就将之视为自然或上帝印在心灵之上的。良心不过是按照这样的习得的道德知识形成的对于我们的行为的对错的看法。“如果良心是天赋原则的证据,那么,相反的事物也可以成为天赋原则,因为一些有着同样的良心天分的人执行他人所要回避的事情。”[3]
问题出现了:这样的道德法则最初是如何建立的,关于对错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的?洛克认为,痛苦和快乐是道德的伟大导师。自然将趋乐避苦的欲望放置在人身上,而这是自然的倾向,或者是实践原则,并影响到我们的全部行为;但它们只是倾向,而不是知性的真理。我们把倾向于引起快乐的东西称为善,把倾向于引起痛苦的东西称为恶。每个人都坚持追求幸福,并渴望一切增进幸福的事物;正是这种欲望或不安在决定着意志。最大程度的幸福是我们所能承受的最大的快乐,而悲惨则是最大的痛苦。有些行为模式产生了公共幸福并保存了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行为人自身。上帝将美德与公共幸福联结起来,并使得实践美德成为社会的必要。人类发现了这些美德行为形式,将其包括在实践规则之中。每个人都通过遵守道德法则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并因此倡导这些法则。
如果一个有智慧的人为另一个人的行为制订了规则,却没有力量以行为本身的自然结果之外的某种善或恶来奖励服从并惩罚悖逆,就会遭受失败。如果行为的自然结果具备足够的动机力量以引发行为,就不需要任何法则。社会法则通过赏罚和苦乐来决定人的意志,并且法则通过法则制定者的意志强制执行。存在三种法则:神法、民法及关于名声和舆论的法则。无论它们是通过自然之光被传播,还是通过启示之声被传播,神法都是上帝为指导人类行为而设定的法则。上帝有能力通过来生无限量和无限长的赏赐和惩罚来强制执行这一法则。神法是义务和罪恶的基础。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并有司法的赏罚护航;民法是犯罪和无辜观念的基础。但大部分人主要是—如果不完全是—靠风俗法则或自我谴责来管理自己的。褒奖与耻辱是很强的动机,能使人们自身与对话者的观点和法规保持一致。设若有人违反了他生活于其中的群体的习俗和观念,他不可能逃脱同伴的厌恶和责难。在任何地方,美德都是值得赞扬的;没有任何缺乏公共尊重的东西可以被称为美德。人们将行为与这些法规或法则对照,并依照与之一致与否,称其为善或恶。然而,对美德的真正裁决来自于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和法则是道德唯一的、最终的试金石。
大体说,美德与罪恶在任何地方都一样,并与上帝设定的法规的永恒不变的对错法则相对应。遵守上帝的法则确保了并促进了人类普遍的善;因此,每个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都一定会倡导正确的行为,并斥责错误的行为。
洛克的伦理学是古希腊快乐主义对于道德的解释,并用基督教神学的狭隘概念进行补充和加强。美德不过是对自己和他人行善而已。生命中最持久的快乐是健康、名声、知识、善行,以及对于另外一个世界中的不可理解的永恒幸福的期待。
洛克说明了我们是如何从经验中推论出道德知识的。他认为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第一原理出发进行推理,从而获得道德知识,也就是说,通过证明的方式。道德真理—像数学真理一样—是可以证明的。
关于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的观念,他拥有无限的力量、善和智慧,我们是他的造物,并且我们依赖他;关于人类自己的观念,人类作为有理解力的理智的存在者,我认为,如果正确地考虑和研究的话,能够为我们行为的职责和规则提供这样一种基础,以使道德被放置到可以证明的科学之列……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不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得的证明一样具有确定性……没有任何政府允许绝对自由;政府观念就是指建立某种要求人们遵从的法律或规则,而绝对自由观念则是指任何人都为所欲为,我能够确信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就如同确信数学命题一样。[4]
洛克识别了三种道德知识模式:我们有关于对错的经验知识、证明知识和天启知识,它们全都相符合。上帝安排它们如此,给人类本性以追求幸福的欲望,人们就会演化出一套促进幸福的法则。上帝也赋予人类理性,使他能够通过证明获得道德真理。最后,他还在《圣经》中揭示了同样的法则,这些法则可以通过经验或理性得出。
第七节 自由意志
在洛克看来,自由是与意志或偏好无关的观念,但这一观念与人相关,指的是人们依照心灵的选择或指导去行动或克制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志问题,在洛克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自由概念应用于人的行为能力时是有意义的,而不当应用于意志。我们不能说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问一个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就如同问他的睡眠是否敏捷,或者他的德性是否方形。”意志是一种力量或能力,也就是行为人思考自己的行为并且偏好或忽略某些行为的能力;自由是另外一种力量或能力,是依照他自己的意愿去实施或是克制某一具体行为的能力。因此,当我们问:意志自由吗?我们其实是在问:一种能力具有另一种能力吗?这是一种谬误。只要一个人依照自己心灵的引导或偏好,有能力去思考或是不思考、运动或是不动,他就是自由的。他在什么地方没有能力依照心灵的决定或想法去行动或是克制行动,他就是不自由的。正是某种强迫性的不安连续地决定着我们的意志,并使得我们开始我们执行的行为。这种不安是欲望,是因为心灵缺少某种不在场的善而带来的不安。上帝将因饥渴和其他自然欲望而带来的不安置入人体,以便推动和决定他们的意志,从而保存了他们自身,也延续了种族。最迫切的不安自然地决定了意志,而欲望,相应地,也被导向幸福。洛克对人类动机的论述解释了处在彼此关联中的幸福、欲望和意志,但没有为自由意志方案留下任何余地。
第八节 政治哲学
洛克的国家理论出现在他的《政府论(两篇)》之中,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专制主义作品《论父权制》的反驳,在此书中,费尔默从承继自亚当的不可改变的神圣统治权利出发,推演出了国家中的父权权威。第二篇讨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他反对最好的政府即绝对君主制的观点,绝对君主制认为国王以神圣权利掌管绝对权力,而人民则没有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类自然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中,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并处理自己的财产,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不需要他人批准,也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意志。他们也处在自然的平等状态之中,没有人拥有超出他人的权力和管辖权。自然或理性的法则教导人们,所有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谁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洛克的哲学基础是利己主义:每个人都必定要保存自身,并在不危机自我保存的前提下保全剩余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人人都有权惩罚侵犯自然法的行为,有权保存无辜者、遏制冒犯者、并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取得补偿。每次犯法行为都要被惩罚到这种程度,即严厉到足以使得犯法行为对于犯法者来说,是一场吃亏的交易,使他有理由懊悔,并因此而阻止了其他类似行为的出现。
自然状态当然不像霍布斯所设想的那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善意和互助的状态。上帝创造人类并赋予他们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这种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驱使他们结成社会,还给他们了语言和理智,以便他们能够继续享受社会的便利。但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业已创建的、确定下来的、公认的法律,由一个具有被认可的权威和力量的无偏私的法官来强制执行,也缺乏强制执行判决力量,如果判决公正,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一群人结合成一个群体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政治或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执行权,并将它转让给公众—以形成一个民族,一个由最高的政府统治的政治团体。洛克赞成的是契约理论形式下的政府起源。
按照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本质的看法,绝对君主制与公民社会是矛盾的。如果国君既有立法权又有行政权,就没有一个法官可以公正地、无偏私地、带着权威决定问题,也没有人们可以诉诸的法则。在绝对君主制中,臣民成了独夫的奴隶;但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的管辖,除非是经过了他的同意。当一定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个人的同意而形成了一个社群,他们就因此而使得社群成为一个个体,拥有依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去行动的能力。但这样的社会建立之后,每个人都把自己置于他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义务之下,服从大多数人的法则。如果社会契约制定之后,每个人都自由放任,除了自然状态中限制他的束缚之外,不受任何约束,那就不是真正的契约。尽管全体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接近一致同意却是经常可以实现的。的确,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是在和平时期通过人们的同意建立起来的。
人们同意放弃自己无限的自由和权力,因为享用无限自由和权力非常不稳定,并且时常暴露在他人的攻击之下;人人都是同他一样的国王—因为人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都不是严格遵守平等和正义的人。在这种状态中,他对自己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不稳定。如果不是因为那些堕落者的邪恶和败坏,只有自然状态即可,无需任何社会。人们在国家中联合的主要和首要目的就是要彼此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社会的权力永远不应该延伸到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
甚至要管辖到立法权威自身的、第一个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保全社会—只要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并保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所有国家的第一个基本的成文法就是,建立立法权。这一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并且一旦被社会赋予了某人,在他手中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更改的;其他任何人的命令,若没有公众所选择和指派的立法机构的批准,都不具备法律的力量和强制性。但立法权力不能绝对、任意地控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被限制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事务之上。自然法并没有在社会内终止,它是所有人的永恒法则,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在内。因此,立法权没有权利去奴役、破坏或是有意地陷人民于赤贫之中。再者,立法权不能通过临时的、随意的法令和命令来获得统治权力;需要有恒常的法律。此外,不经过臣民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占有他的财产;没有大多数人的同意,就不能征税。最后,它不能把立法权转授他人之手。
制定法律的立法权不应该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联邦权力是战争、媾和、加入联盟和组织的权力,以及与国家之外的所有人和群体进行交往的权力。联邦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结合在一起,它们最好被置于一人之手。行政部门被授予了最高的执行法律的权利。但立法权力可以—在找到理由的时候—从它曾经委以行政权和联邦权的人手中夺回二者,并惩罚任何管理不善的行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但它是一种受信托的权力,局限于为了特定目的的行为。在洛克的理论中,当发现立法机构的行事与置于它的信任相违背时,人民拥有废除或改组立法机构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只要政府存在,立法就是最高的权力。选择立法者的权力在人民手中。不像霍布斯所教导的那样,国君不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机构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权代表着人民;国君和立法机构是否在违背人民的信任行事,人民是唯一的裁决者。
第九节 教育理论
与当代所有伟大的哲学家一样,洛克发现了作为经验哲学之遗产传承下来的教育方法中的缺陷,并提出了一套根基于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和伦理学的新的教育方案。灵魂在降生之初全无任何原则,只有对快乐的渴望和接受印象的能力,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经验进行学习,并实现幸福。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感觉器官;身体必须通过锻炼和习惯而变得结实。他为孩子制定了体育训练,并将节俭看作是必须的生活方式。孩子的个性要在自然的状态下发展;因此,私人教育更为可取。洛克还强调实物教学、通过游戏学习以及激发儿童思想活动的重要性;学习应该成为一种乐趣。最重要的是,不能忽视教育的社会目的:要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