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彼得·阿伯拉尔和12世纪的经院哲学
在这些经院哲学家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是彼得·阿伯拉尔,他于1019年出生于巴莱德,在同教会的诸多冲突之后,于1142年在巴黎去。阿伯拉尔天资过人,是他那个时代最为杰出的老师。他所使用的方法是在讨论每一个重要论题之后,给出对于这一论题的相互反对的权威观点,然后提供决定选择某种观点的原则,让读者自己解决这一问题。他的学生伦巴第人彼得在一本神学教科书中采用了这一方法,这本教科书成为后来这一类中世纪著作的典范。阿伯拉尔的著作有:《书信集》《神学导论》《伦理学》《是与否》《哲学家、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对话》《我的苦难史》(自传)。
参考书
阿伯拉尔,《书信集》,C.K.Scott-Moncrieff译,1926年;J.McCabe,《彼得·阿伯拉尔的生平》,1928年;J.G.Sikes,《彼得·阿伯拉尔》,1932年。
阿伯拉尔似乎持有一种介于罗瑟林的唯名论和香浦的威廉的实在论(这两人都曾是他的老师)之间的中间立场,但是他并没有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阿伯拉尔反对实在论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共相是外在于上帝心灵的真实实体,他认为我们不能用一个事物来称谓另外一个事物,但是可以用共相来称谓许多事物;因此共相不可能是一个事物。他同样反对唯名论的断言:共相只是一个词;共相被用来称谓一类对象、同所表示的对象有关,只是就这个来说共相是一个词;共相并不是语词(voces),而是概念性的谓项(sermons)。阿伯拉尔可能用这一观点来表示:表述一类对象共同属性的普遍观念是心灵中的概念,用来表示这些概念的词项或者单词是用来称谓个别事物的词(sermones)。这就是被称为概念论的观点,可能也是阿伯拉尔所坚持的观点。但是他似乎并没有完全制定这一观点;他主要感兴趣的是表明共相并不是与事物相分离的实体,以及事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阿伯拉尔很有可能怀疑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他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称赞可能使他感到这两人都是正确的。他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思维应当是关于事物的,言语的目的是为了表达思想,但是思想必须符合事物。
阿伯拉尔的《神学导论》在1140年的桑斯会议上受到谴责,在这本书中他强调:有必要审查我们的信仰,使其不可能是一个盲目的信仰;为了这一目的,阿伯拉尔推荐逻辑训练,并在神学中使用逻辑方法。理性应当先于信仰,但并不是要取代信仰。他显然相信,我们不可能为宗教教义提供一个严格的逻辑证明,对教义的接受是自由意志的活动,通过对信仰的根据的认识,我们在来世会因为信仰而得到酬报。这样,阿伯拉尔受到了经院哲学方法的严格限制,尽管他的思想具有独立性,并重视理性,但是他的方法在本质上仍然是经院式的。他说,尽可能深刻地反思宗教教义,直到你探究到它的充分理由后再接受它;但是在你怀疑并且探究之后,教义在你看来似乎仍然是不合理的,那么你也要下决心接受它,因为你必须接受它。
阿伯拉尔的《神学导论》中引起强烈反对并招致谴责的部分是他的关于三位一体的学说。他认为,在三位一体中,圣父是太一或者善;圣子是逻各斯或者上帝包含着观念的心灵;圣灵就是世界灵魂。他还将三位表述为上帝的力量、智慧和自由意志。
在其《伦理学》中,阿伯拉尔强调善良意志的重要性。一个行为的正确和错误并不在于行为,而在于行为者的意图;行为本身是非善非恶的,应当归于原罪的为恶的自然倾向也是一样,“上帝并不考虑行为者所做的,而是考虑他以什么样态度做的。他的功劳或者对上帝的赞美并不在行为中,而是在意图中”。犯罪在于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是恶的东西—愿意去做我们知道是错误的事情—因此也就是自由意志的活动。换句话说,道德是一个良知问题。只要行为者的行动与他的良心一致,与他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一致,他可能会犯错误,但是不可能犯罪。但是行为者的行为只有在他认为正确的事情是正确时,在他的主观信念同客观的正确原则一致时,才真正有美德。阿伯拉尔心中所想的是主观地有道德和客观地有道德的行为之间的区分。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任何同正确的事物相矛盾的事物都是有罪的;但是在狭义上,只有对恶的有意识和自愿的追求才是有罪的。
为什么赞同被认为是错误的东西是有罪的?因为这一赞同包含着对上帝十足的蔑视、不遵守神圣意志、违反上帝的命令,而这是所有罪恶中最大的罪恶。对上帝的爱和遵守神圣命令的行为激发了善良意志。阿伯拉尔认为这些神圣命令自身是神圣自由的随意宣布;它们在不同时间也有所不同,但是遵守它们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也是必须的。在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尽管有独立思考的偶然征兆,但是经院哲学的精神最终获得了胜利。
第一节 沙特尔学派
沙特尔学派的领袖是沙特尔的伯纳德和他的兄弟蒂埃里,其追随者有:杜尔的伯纳德、康切斯的威廉、普瓦捷的吉尔伯特、莫塔格尼的沃尔特、巴思的阿德拉德。这一学派研究并试图发展柏拉图的学说,他们在那时为人们所知,有时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的《分析篇》《论题篇》《辩谬篇》最初是以拉丁译本(1128年)的形式为经院哲学家们所知晓的。沙特尔学派不仅在辩证法研究方面,而且在天文学、数学、医学、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问题上都表现出了强烈兴趣,他们所依据的书籍是从阿拉伯文翻译过来的。这个学派讨论逻辑学问题的人接受了类似柏拉图的实在论的观点:共相或者种属概念(根据杜尔的伯纳德的观点,还包括具体事物的观念)以一种纯洁的状态存在于神圣心灵中。物质以某种方式从共相中得到其形式。物体存在于共相中,就像水存在于河床中一样;他们提出“自然的形式”来解释物体—这一形式与神圣心灵中的纯粹观念有关,就像事物与其模型有关一样;这一联系的性质是不明确的。物质性的物体模糊地表现形式或者观念。理智能够通过抽象来理解物体的形式或者共有性质。[1]
第二节 箴言集派
我们已经指出要注意阿伯拉尔在教学和著作中所使用的方法,即陈述不同权威在所讨论的议题上的观点。这种方法并不新鲜;大量的神学教科书已经采用了这一方法,这些教科书被称为《箴言集》或者《箴言摘要》;其他教科书还有罗伯特·普莱恩(1150年去世)的《箴言八书》和圣维克托的雨果的《格言集》(这些书的作者也被称为总述学者)。伦巴第人彼得充分利用了这些书,出版了一本《箴言四书》,这本书成为后来几个世纪神学教学基础,并为书的作者赢得了箴言大师的称号。这本书的四卷讨论了:上帝作为绝对的善;创造物;道成肉身;救赎以及各种美德;七项圣事。这一时期的其他总述学者有:默伦的罗伯特、鲁昂的雨果(1164年去世)、普瓦捷的彼得(1205年去世)和图尔奈的西蒙。里尔的阿兰(1203年去世,即因苏里斯的阿兰努斯)用教义体系的形式介绍了箴言学派所讨论的议题。在《受教规约束的宗教》和《神学规章》中,他使用了数学演绎的方法,试图将神学建立在基本原则之上。尽管阿兰有理性主义的理想,但是他在著作中表现出怀疑论和神秘主义的倾向:教会的教义比我们的世俗科学更为确定,但是并非绝对确定。如果它们并非绝对确定,那么相信这些教义也就没有什么功劳了。
第三节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约1115年~1180年)是英国人,我们从他那里了解到他的同时代许多经院学者的信息。约翰批评整个经院哲学运动是在处理徒劳无益的争论。他在《实质逻辑学》中要求对逻辑学进行改进,在《论政治原理》一书中提倡在教育上实行实在论的研究,并将教会与政权绝对分离。他认为,所有的知识都应当是实践的,凡是在影响自然和履行职责方面对我们没有帮助的东西都是无用的。我们真正的善在于过虔诚的生活;即使我们无法证明教会的教义,我们也应当相信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