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氏之兴亡
我写了一篇《司马懿如何人》,有人读了问我道:“依你的说法,要求成功的,倒只要用严刑峻法,压制其下了。”这又不然,司马氏之所以能成功,能用严刑峻法,压制自己手下的武人,使其不敢十分胡行,固然是其一个原因;然而他的使用严刑峻法,主要的还不是为着约束自己手下的人,倒是用来对付政敌的。所以如果说,从严约束自己手下的人,是他成功的因素,那么用严酷的手段对付政敌,就成为他失败的因素了。
谁都知道,历代用法的严峻,无有过于魏晋之间的。不但动辄族诛,就是嫁出的女儿,也不能免。所以如此,无非是想用恐怖政策,慑服异己,使其不敢有所举动罢了。倘使这种政策而用诸今日,反对他的,将是广大的人民,必非严刑峻法所能禁绝的,即在昔日,反对他的仅是少数的政敌,并没有广大的人民作为基础,似乎给他压下去了。然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恐怖政策的结果,还是不免于自害自。
谁都知道,西晋之所以灭亡,由于八王之乱。而八王之乱,则是因惠帝杀其太子而引起的。原来晋武帝的儿子是晋惠帝,他的皇后就是上篇所说的贾充的女儿。惠帝的太子非其所生,贾后就蒙蔽惠帝,把他废掉,后来又把他杀掉。八王之乱就借此为由而开始,递推递演,终至于不可收拾了。当太子被杀之时,有一个唤做阎缵的,自己带着棺材,以表示必死的决心,上书替太子伸冤,不见省。后来惠帝又立他的孙子做皇太孙。阎缵怕再有他祸,又诣阙上书。他的书中引证前代的三件事:
其一,汉高祖出去打仗,路过赵国,当时赵王唤做张敖,乃是汉高祖的女婿,迎见执礼甚恭,而汉高祖是流氓出身,喜欢骂人,谩骂他。赵王不敢如何,他的宰相唤做贯高,却听着不平,于是伏兵谋杀高祖。事情发觉了,这自然要连累到赵王,于是他被逮入京。贯高却真是个硬汉,随王到京一律承当,说都是自己所做的事,赵王全不知情。虽然受尽酷刑,口供始终不改,赵王因此得免。即贯高,汉高祖也并不办他的罪,还有赵王之臣田叔等十人,冒充赵王的家奴,随王到京保护服侍他,则还受到汉高祖的奖赏。
其二,汉高祖的皇后姓吕。高祖死后,他的儿子惠帝在位时,吕后实握朝权七年,惠帝死后,又临朝称制八年。吕后是很有才能的。汉高祖平定天下后,东奔西走,不皇宁处。京城里的事情,实际都是交给他。汉高祖是个好色之徒。起兵之后宠爱了一个戚夫人,生子赵王如意。意欲废掉惠帝,把他立做太子,因顾虑吕后的实力,未能如愿。高祖在日,吕后无如戚夫人何,到高祖死后,便把她囚了起来,又召赵王入京,赵王的宰相周昌,知道她没有好意,留王不道,如此者三次,吕后乃先召周昌入京,再召赵王。赵王到后,就把他母子一并杀害了。然而对于周昌,吕后却没有得罪他。
其三,是汉武帝的事情。汉武帝的皇后姓卫,生子名据,立为太子。后来他的谥法,是个“戾”字,所以称为戾太子。汉武帝是个喜怒无常、赏罚无章之徒,他又很迷信,到晚年更多疑忌。总疑心人家要用巫术去谋害他,这便是所谓“巫蛊”。于是有个唤做江充的,和太子有隙,就借以诬陷太子。太子明知道武帝偏见任性,既被诬陷之后,向他辩白是无益的,于是不想辩白,而竟诈传武帝的诏旨,发兵捕杀江充。这一来,武帝说太子造反了。发兵叫宰相带着兵去打他,太子战败逃出去,给追捕的人追到了,自杀。皇后亦自杀于京城之内,太子有三个儿子都被杀,只有一个孙儿,就是武帝的曾孙,因年幼系狱。后来武帝也知道太子的冤枉了,江充和迫害太子的人,多遭族诛。然皇曾孙仍系狱未释。再后来,武帝害病了,当时又有一种迷信称为“望气”。望气的人说:“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武帝下诏,要把狱中的囚徒,尽数杀掉。这真是不成事体,幸得当时有个法官唤做丙吉的关了狱门,拒绝诏旨,皇曾孙才得保全,这就是后来的宣帝。然武帝用刑虽滥,对于丙吉,却也没有得罪他。
阎缵引这三件事说:当时用法太酷,动辄灭门,所以使人不敢尽忠。他又说:倘使当时的人能像周昌、丙吉一般,暂时拒绝诏旨,太子固然可以不死,就是有些人,能够跟随太子,局面也总要好些。然而太子被废出宫之时,他的臣子有些在路上望车拜辞,还被逮捕送到监狱之中治罪,还有何人敢说话呢?然则晋朝恐怖政策,箝制其下,不是自杀其子孙么?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自己的政策贻害自己的子孙,谁能为他惋惜?然而政权在他手里。政治上的事情是最宜“气疏以达”,把各方面的意思,都反映出来的。最忌自行封锁,致处于耳无闻、目无见的地位。
当大局动荡之时,一切事情都不上轨道,握有实权的人,很容易用严刑峻法,取快一时,这也是古今之通弊。魏晋间的严刑峻法,还不自司马氏始,当时曹操、孙权手下,都有所谓校事,就是今世所谓特务。曹操手下有一个人唤做高柔,曾力谏曹操,说这班人用不得,而曹操不听。至于孙权,则连他自己的太子亦不以此种办法为然,而孙权亦不听。曹操、孙权的出此,或者还不全是私心,而是有整顿政治的思想,因为他们的校事,并不是用来对付人民,倒是用来对付官吏的。这看后来孙权的觉悟,由于其信臣朱据的被诬,而魏文帝(曹丕)时,程昱的孙儿程晓疏论此事,称其“上察官属,下摄众司”,就可知道了。然而还是不胜其弊。可见用法而出于正式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以外,总是弊余于利的。若其用途而非以对付官吏,则更不必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