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禁带来了西方的输入
对道光皇帝来说,《南京条约》是莫大的耻辱。此前的清朝皇帝还没有在战败的情况下跟对手签订过这样的条约,所以道光帝觉得这种事落在自己头上是一件很耻辱的事情。说良心话,在当时的帝制时代,所有的人都是臣民,只有皇帝一个人是有自主性的人。可以说这个国家唯一需要担当责任的就是一个皇帝,其他人都不需要有什么责任心,起码从法理上讲是这样的。除非你有额外的精神,就是想治国平天下。但前面讲过,清朝恰恰又是一个皇帝不让士大夫胸怀治国平天下之雄心的朝代,所以士大夫既没有多少自主性,也缺乏积极性。这样,全国只有一个皇帝要对国家大事负责,所以他确实是很难受的,但尽管他很难受,却并没有对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进行深入思考。在签订这个条约时,其实道光帝只是想尽快地把这事情解决掉,无论是赔钱也好,割让香港也好,五口通商也罢,他只希望把这件麻烦事赶快解决掉。包括后来严重损害中国司法独立,让我们中国人感到非常屈辱的领事裁判权,也就是外国人在中国违法时,中国将对其审理的权力让渡给外国领事,这个条款其实是中国人拱手相让的。[注] 之前由十三行管理外商的时候,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究竟由谁审理,按哪国法律审理的问题一直没能解决,中国人不胜其扰,最后中国人让外国自己处理算了,我们不管了。后来外国人也说,中国不是个法治国家,因此外国人不会将在中国犯了罪的外国人交给中国法官审理,这种事情一般是由外国领事负责,外国领事在此时就相当于法官了。到最后,凡是外国领事主持的法庭,基本就是由领事说了算。进入二十世纪后,中国人看到中国的法律无法制裁在华违法的外国人时,感觉非常痛心,但一开始这其实是中国人自己送出的,外国人根本没提这件事,不过既然你送了,人家也就笑纳了。[注]
中英《南京条约》没有规定开放教禁,但是里面有一项关键条款。英国人是个很有意思的民族,鸦片战争是它打的,但在打完仗以后,它觉得其他列强也可能跟中国打仗,所以在《南京条约》的附件中有一项“利益均沾”条款,其中规定,大清帝国以后跟其他西方国家所签订的条约,其效力应对所有的西方世界有用。别国打了仗,占了便宜,它也跟着沾光。之后法国、美国就跟着来了。法国当时是罗马天主教教皇的护教国,也就是说它有支持宗教传播的责任。在中法《黄埔条约》中,对比《南京条约》多了一项条款,就是开放教禁。这个条款是很重要的。以前中国也曾对西方天主教开放过,后来因为礼仪之争断绝了,到雍正时期就彻底禁教了,这一次又开了。开放教禁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国人的意图只是开放天主教,虽然新教其实早进来了,但也通过条约得到了正式地位。天主教的传入在中国引起过很多纠纷。天主教主要在农村传播,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很多的教案都是它引起的——在乡村引起过很多很大的纠纷,总是生出一些群体性事件来。新教在传播中虽然引起的纠纷不多,但它给中国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十分重大,比如太平天国起义的诱因之一就是新教的传入。后来中国的变革,从自强运动、洋务运动到戊戌维新,甚至到民国后的军阀时期,很多都跟新教有关。真正在中国有影响的传教士,基本都是新教的传教士,这很有意思。还有像《万国公报》这样由新教教士创办的报纸,对中国思想界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也就是说,开放教禁,其实也就是开了一个后门,借着这个后门,西方思想借着传教士的力量再次输入进来。中国最根本的变化是要靠信息的输入,而不是枪炮,枪炮只是一个引子,要想真正让这个古老的帝国发生变化,其实还主要得靠新信息的输入,而当时的信息输入者之一就是新教。所以说,关于新教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在以前的中国历史研究中,可能长期被低估了。
1843年10月8日,中英两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款对领事裁判权作出了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国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善后条约》中称:‘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办理。”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42页,北京: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1957。
耆英签约后曾认为,这一条款的订立可以“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被称作“通晓夷务”的耆英尚且如此,不难想象当时清朝士大夫们这种无知心理多么普遍。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以上条款的订立达到这样的目的:通过领事裁判权的授予,使中英之间的商务矛盾不至于上升为两国间的武力冲突,而且也可把这种诉讼的麻烦全都推给外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