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 谈谈方法 - 笛卡尔

按照几何学的方式安排的证明神存在、灵魂与形体有区别的理由①

① 《第一哲学沉思集》 一书正文后附录的“笔者对第二组反驳的答复”最后一部分。

定义

  一、思想② 这个名称,是指一切在我们心里、被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因此一切意志活动、理智活动、想像活动和感官活动都是思想。可是我又加上直接二字,来排除那些跟随、依附我们思想的东西,例如有意的行动,它实际上是以意志为它的本原的,本身并不是思想。[所以行走并不是思想,而是我们对自己在行走这件事的知觉或认识。]③

② cogitatio ,法译作la pensee 。

③ 这句话是法译本第二版增补的。

  二、观念④ 这个名称,我理解为我们每个思想的那种形式,我们是凭着对那种形式的直接知觉进而意识到这些思想的。因此,我理解我所说的话时,一定是我心里有我的话所指的东西的观念,否则我就不能用话来表达任何东西。所以我用观念这个名称来称呼的,并不是那些仅仅描绘在幻想里的形相;正好相反,我不用这个名称称呼它们,只要它们是在形体的幻想里面的,就是说,是描绘在大脑的某些部分里面的;我称之为观念的,只是那些向心灵本身报信的形相,是心灵本身在支配着大脑的那个部分。

④ idea ,法译作l'idee ,指思想的形式,在心里面,不同于柏拉图的idea之为事物的形式。

  三、所谓观念的客观实在性① ,我理解为观念所代表的东西的是性② ,就其在观念里面而言。同样情形,我们也可说一种客观的完满,或一种客观的灵巧,等等。因为凡是我们理解为在观念的对象里的,也都客观地[或通过代表作用〕 ③ 在观念本身里。

① realitas objectiva ,法译la realite objective ,指观念中的实在性;这里的objectiva 是中世纪的用法,与近代的用法相反。

② entitos ,法译作l'entite ou l'etre ,指存在性。

③ 法译本增补。

  四、说某某东西形式地④ 在观念的对象里,是指它在对象里就像我们对它理解的那样;说它卓越地⑤ 在那里,是指它并不是像那个样子,而是伟大到能够以它的杰出弥补这个缺陷。

④ formaliter ,法译作forrnellement ;指不多不少地。

⑤ eminenter ,法译作eminernment ,指大大地。

  五、一件东西,以它为主体直接寄托着、或者以它为依靠存在着某种我们理会到的东西,即我们心里有实在观念的某种特性、性质或属性,就叫本体。因为严格说来,我们对于本体没有别的观念,只认为它是这样一个东西,其中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着我们所理会的东西,即客观地在我们的某个观念里面的东西,因为天然的光亮⑥ 告诉我们,无是不能有任何实在的属性的。

⑥ 即理性或良知。

  六、那有思想直接寄托于其中的本体,就叫心灵① 。我在这里宁愿叫它心灵,而不想叫它灵魂② ,因为灵魂这个名称有歧义,而且常常用来指一个有形体的东西。

① mens ,法译作l'esprit ,原指思想的主体,但法语l'esprit 有歧义。

② anima ,法译当作l'ame ,原指生命的主体,虽然也用来指思想的主体,但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常常被看成鬼魂之类,所以笛卡尔不想用这个字。但是他所用的mens 这个词被译成法语1'esprit 也有歧义,所以法译者将“我在这里……有形体的东西”一句改为“我在这里就叫它Esprit 。尽管如此,这个名称却是有歧义的,因为人们有时也用它来指一种非常精致的液体;可是我不知道有什么更恰当的名称。”

  七、那作为主体直接带着伸张③ 以及以伸张为前提的偶性如形状、位置、位移等等的本体,称为形体④ 。至于那称为心灵的本体和称为形体的本体究竟是同一个本体,还是两个不同的、分立的本体,要在这以后再研讨。

③ extensio localis 或extensio,法译作l'extension 或l'etendue ,指向长、宽、高三个方向伸展的立体性。旧译“广袤”或“广延”,都只有长、宽两个方向,是平面的意思。

④ corpus ,法译作le corps ,指立体的东西。旧译“物体”、“身体”等,都只说到corpus 的一方面。

  八、那被我们理解为无上完满的、不能设想其中包含任何缺陷或完满的限制的本体,称为神。⑤

⑤ Deus,法译作Dieu 。

  九、我们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件东西的本性或概念⑥ 里时,就等于说这种属性真是这件东西的,可以确信它在这件东西里面。十、说两个本体确实有区别,是指这二者之一能够离开另一而存在。

⑥ conceptus ,法译作le concept ,指在心里形成的想法。

要求

  我要求:第一,读者要考虑到,那些一向使他们信任自己感官的理由是多么软弱无力,他们向来依靠感官作出的一切判断是多么不可靠;他们要长期地、经常地重温这种考虑,直到养成习惯,不再那样坚定地信赖自己的感官;因为我认定必须这样才能知道形而上的东西是可靠的。①

  第二,读者要考虑他们自己的心灵,以及心灵的一切属性,他们会看出这些属性是不能以任何方式怀疑的,虽然他们认定自己凭着感官接受的一切都是完全虚假的;他们要不断地考虑这一点,直到养成习惯,能清楚地认识到这比一切有形体的东西更容易认识。

  第三,他们要专心研究那些无需证明就能知道的命题,这些命题是每一个人都在自己心里发现的,例如:同一个东西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无不能是任何东西的作用因① ,等等;他们要运用自然给予他们的那种理解的清楚明白,可是这种清楚明白总是受到感官知觉的干扰,被弄得模糊不清。所以我说,他们要运用那种干干净净的、摆脱感官成见的清楚明白;因为用这个办法,下列公理的真实不虚才会非常明显地向他们显现。

① causa efficiens ,法译作la cause efficiente ,指发生作用的原因,也称为动力因。

  第四,要研究那些包含若干属性总和的本性的观念,例如三角形的本性,正方形的本性,或者某种别的图形的本性,还有心灵的本性,形体的本性,以及这以上的神或无上完满是者① 的本性。要看到我们确实可以肯定的那些东西② 都在本性里面,我们清楚地理会到它们包含在其中。举例来说,由于直线三角形的本性里面包含着它的三只角等于两直角,形体或伸张的东西的本性里面包含着可以分割(因为我们不能理会一个伸张的东西会小到不能分割,至少在思想上还是可以分割的),所以确实可以说一切直线三角形的三只角都等于两直角,一切形体都可以分割。

① ens ,法译l'etre ,指“那个是的东西”或“那个起作用的东西”。

② 指属性。

  第五,要锲而不舍地思考那无上完满的是者的本性;除此以外,要考虑到其他一切本性的观念里诚然包含着可能的存在,在神的观念里却不仅包含着可能的存在,而且包含着必然的存在。因为单凭这一点,不用任何推理,就知道神存在,其明显不下于二是偶数、三是奇数之类。因为有些事情就是这样无需证明就被某些人知道,而另一些人只有通过一长串说理和论证才能理解。

  第六,要仔细考虑我在这几篇沉思里说到的一切清楚分明地知晓的例子,以及一切模糊混乱的例子,这样才能养成习惯,善于分清知道得清楚的东西与模糊的东西;因为学会这一点用例子比用规则好,我想不碰到一点东西是举不出任何例子的。

  第七,要注意到:我们从来没有在理解得一清二楚的东西中间认出什么假的来,而是正好相反,除非凑巧,我们从来没有在知道得糊里糊涂的东西碰到过什么真的;这样,就会考虑到:如果由于某些感官的成见,或者由于某些任意提出的、建立在暖昧不明的东西上的假设,竟对理智清楚分明地理会到东西产生怀疑,那是完全不合理的。用这样的办法,就会很容易认为下列公理是真实无疑的,虽说我承认其中有许多条可以解释得更好些,应当提出来作为定理,而不是视之为公理,如果我愿意说得准确一点的话。

公理城共同见解

  一、没有一样存在的东西不能问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对于神也可以这样问;这并不是由于神需要有一个原因使之存在,而是因为神的本性广大无垠就是那个原因或理由,说明了神不需要有什么原因使之存在。

  二、现在并不依靠那个直接在它前面的过去;由于这个缘故,保存一样东西并不需要一个亚于当初产生它的原因。

  三、任何东西,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的完满,都不能以无① 为它存在的原因。

① nihil,法译作le neant ,指与“是者”相反的“不是者”。

  四、一件东西里面的实在性或完满,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在它的根本原因或充足原因② 里面的。

② prirna et aedqua causa ,法译作la cause premiere et totale, 指最初的原因,也是全部原因,即神。

  五、由此可见,我们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要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就包含着这种实在性,不仅是客观地包含着,而且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必须注意,这条公理是非接受不可的,单凭这条公理,我们才能认识所有的东西,包括可以感觉到的和不能感觉到的。因为,举例来说,我们是根据什么知道天存在呢?是因为我们看见它吗?可是这个‘看见’除非是一个观念,一个附着在心灵里面的观念,而不是一个描绘在幻想里的影相,否则它是联系不到心灵上的。而且,如果不是一切观念都该有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际存在着的原因,我们也不能根据那个观念断定天存在;我们断定那个原因就是天本身,别的事情也是这样。

  六、有不同等级的实在性或是性:因为本体具有的实在性要多于偶性或样式① 具有的,无限本体所具有的要多于有限本体具有的。由于这个缘故,本体的观念里的客观实在性要多于偶性的观念里的,无限本体的观念里的要多于有限本体的观念里的。

① modus ,法译作le mode ,即情况。

  七、思想者的意志是自愿地而且自由地活动的(因为这属于它的本质),却又不可避免地奔向他清楚地认识到的好事。因为这个缘故,他如果发觉有些完满是自己所缺乏的,就立刻向它们扑上去,只要他能办得到。[因为他会认识到,有这些完满是一件比没有它们更大的好事。]②

② 这一句原本所无,是法译者增补的.

  八、能做比较多、比较难的事情的,也能做比较少、比较容易的事情。

  九、创造或者保存一个本体,比起创造或者保存它的属性或特性来,是一件更大、更难的事;但是创造一件东西,比起保存它来,并不是一件更大、更难的事:这是已经说过的。

  十、在一件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是包含着存在的,因为我们只有在存在的形式下,才能理会某个东西;不同的是在一件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只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而在一个无上完满的是者的概念里,则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

命题一 只要考虑神的本性就知道神存在。

证明

  说某某属性包含在一样东西的本性或概念里,就等于说这种属性真是这样东西的,可以确信它在这样东西里面(据定义九)。

  然而必然的存在是包含在神的本性或概念里的(据公理十)。

  所以真能说必然的存在是在神里面,也就是神存在。

  这个三段论式跟我答复第六条反驳时所用的一模一样;它的结论是那些摆脱一切成见的人不用证明就能知道的,像第五个要求里说的那样。可是由于人们不容易达到这样深刻的洞见,我们还要努力用别的办法来证明这件事。

命题二 单从神的观念在我们心中来后天地① 证明神存在。

① a posteriori,即根据事实、根据经验。

证明

  我们每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有一个原因,这原因里面包含着这种实在性,不过并不是客观地包含着,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据公理五)。

  然而我们心里有一个神的观念(据定义二和八),这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并不包含在我们心里,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其中(据公理六),它不能包含在别的东西里面,只能包含在神里面(据定义八)。

  因此这个在我们心中的观念要以神为它的原因;所以神存在(据公理三)。

命题三 用心里有神的观念的我们自己存在来证明神存在。

证明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那就有更强的理由认为,我也会有本领给予我一切我所缺乏的完满(据公理八和九);因为这些完满只是本体的属性,而我自己是一个本体。

  但是我没有本领给予我这一切完满;因为否则我就已经具有这些完满了(据公理七)。

  因此我没有本领保存我自己。

  此外,我之所以能存在,只有我的存在得到保存才行。这个保存者要么是我自己,假定我有这种本领的话;要么是另外一位有这种本领的(据公理一和二)。

  然而,我是存在的,可是我并没有本领保存我自己,像上面证明的那样。

  因此我是由另外一位保存的。

  此外,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在自身内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着我里面的一切(据公理四)。

  然而,我心里有许多我所缺乏的完满的见解① ,以及一位神的观念(据定义二和八)。

① perceptio ,法译作l'idee ou la notion ,指心中的形相。

  因此,这些完满的见解也在那个使我得以保存的一位里面。

  最后,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并不能具有他自身缺乏的任何完满的见解,也就是说,他并不在自身内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着它(据公理七);因为,他既然有本领保存我,像刚才说的那样,那就有更强的理由能够把这些完满给予他自己,如果他没有的话(据公理八和九)。

  然而他具有我认为自己缺乏、只能理解为在神里面的那一切完满的见解,像上面证明的那样。

  因此他自身里面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这一切完满,所以他就是神。

  神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还能够按着我们理会的方式造出我们清清楚楚理会到的一切东西。

证明

  这一切都是根据前面那个命题清清楚楚地得出来的。因为我们在那里已经证明了神存在,这是由于必然有一个存在者,其中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一切在我们心里有其观念的完满。

  然而我们心里有一个非常伟大的势力的观念,单是那个拥有这种势力在自身中的存在者,就不仅创造了天和地等等,也创造了一切我们知道可能的其他东西。

  因此,我们证明了神存在,也就随着证明了这一切。

命题四 心灵和形体确实是有区别的。

证明

  凡是我们清清楚楚地理会① 到的,都能由神按照我们理会到它的那个样子造出来。

① percipimus ,法译作nous conoevons ,指理性认识,并非感知。

  然而我们清清楚楚地理会到心灵,即思想的本体,并不带着形体,即伸张的本体(据要求二);另一方面我们也清清楚楚地理会到形体,并不带着心灵(这是每一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因此,至少凭着神的全能,是可以有不带形体的心灵,以及不带心灵的形体的。

  现在,那些可以一个不带另一个的本体,是确实有区别的(据定义十)。

  然而心灵和形体是这样一些本体(据定义五、六、七),它们可以一个不带另一个(像我们刚才说的那样)。

  因此,心灵和形体是确实有区别的。

  必须注意到,在这里我用了神来作出我的证明;这并不是因为需要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势力把心灵与身体分开,而是因为我在前面那些命题里仅仅讨论了神,就不能根据别的、只能根据神作出证明。至于是什么势力把这两样东西分开的,并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我们知道它们确实是有区别的。